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籍管理工作,不断适应学籍管理工作的新变化,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开放大学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太阳成官网实际情况,制定盘锦开放大学学籍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开放大学接受专科、专科起点本科学历教育学习的学生。
二、入学注册
第二条 开放教育专科、专科起点本科学历教育专业招生实行入学资格审核制度。经入学资格审核合格的学生,可以持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校将根据学生提供的有效证件信息,采集电子照片建立其对应的学籍档案,国家开放大学将学生入学注册相关学籍信息随时上报教育部学信网备案学籍。有关要求,按照省校招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校为注册入学的学历学生建立学生档案,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籍8年有效。学历学生的学籍上报教育部备案。
三、信息更正
第四条 学生的基本信息是认定学生学籍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认定学生学历信息的基本依据。学生需充分认识到个人基本信息的重要性和关键性,入学注册时,学生须在认真校验《国家开放大学入学通知书》,核实本人的基本信息后签字确认。如发现信息有误,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修改申请。入学注册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不能随意更改。
第五条 学生的基本信息包含关键信息与非关键信息两类。关键信息包括学生姓名、出生日期、证件号、性别、民族等。非关键信息含学生籍贯、联系方式、文化程度等。关键信息经入学报名后,姓名与证件号(证件号为身份证时)只能更动其中一项。修改关键信息的学生本人应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基本信息更动审批表》(见附件1),并提供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出示的相关材料证明,报所在学习中心;学习中心汇总后上报,所属分部进行初审,分部初审后报国家开放大学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国家开放大学报教育部学信网终审备案。
第六条 学生在提交关键信息修改申请期间,不允许进行毕业、学位申请。
第七条 学生在获取学历证书后,因个人原因造成基本信息有变更的,可用户籍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配合学历证明书使用,国家开放大学不予换发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学信网学历信息的修改。
四、学生档案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省校组织各办学单位建立学生档案。学生档案包括学籍档案和学习档案两部分。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学生入学水平测试卷;学生学习档案包括学生专业学习计划、学生各学期申报课程注册登记表、考试报名表、所在学习小组编组情况表、学籍变动、各科形成性考核成绩及考试成绩、操行综合评价(鉴定)、奖罚记录。
第九条 学生档案是学生基本信息的存档,是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记录和督促。各办学单位通过学生档案了解学生学习要求和学习情况、学习小组的构成和分布,在教学过程中逐步实现对每个学生个别化的指导、检查、考核。
五、学籍异动
第十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申请休学或学习中心认为应当休学者,经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间其学籍可继续保留。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必须在学期开学三周之内向学习中心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自愿退学。
1.学生本人向学籍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自愿退学审批表》(附表2),经学习中心初审,省校复审,国家开放大学终审后,方可退学。
2.学生自愿退学后,学籍即告终止。
3.自愿退学的学生可重新报读国家开放大学。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省校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或学分替换。
第十三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3周内向学籍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附件3)。
2.学生持《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课程结业证书》(或省校出具的成绩证明)到转出、转入的教学点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申请转入的学习中心开设相同专业且能够提供教学服务,方可转学。
4.学生转学前已获得的符合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考试课程综合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综合成绩不合格的课程,转学后不需要重新进行课程注册,已取得的形成性考核成绩、终结性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5.转学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6.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学。
7.不能跨年级、学期转学。
8.申请转学同时可以申请转专业,但须符合第八条和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3周内(含第3周)向学籍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附表4),经省校审核,国家开放大学批准后,即可转专业。
2.在相同学生类别、学历层次和规格间转换。
3.教学点开设相应专业且能够提供教学服务。
4.符合转入专业教学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
5.学生已获得的符合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国家开放大学或省校考试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
6.转专业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7.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专业。
8.不能跨年级、学期转专业。
六、奖励与处分
第十五条 对学业和操行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其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通过通报表扬、授予奖状、颁发奖品、设立奖学金等形式予以表彰、鼓励。
第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6)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
第十七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省校决定;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由国家开放大学决定。
第十八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期一年,察看期间不予转学、毕业。
留校察看期间确已认识错误,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并对社会有较大贡献者,可申请提前撤销处分;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或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由省电大做出相应决定。
第十九条 对经查实入学资格与本人承诺不符的,尚在籍者取消学历学籍,已毕业者取消学历毕业资格、撤销电子注册号,收缴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开放大学可给予开除学历学籍处分,二年内不可申请报读国家开放大学学习:(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严重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8)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9)其他严重违反校规应开除学籍的。
开除学籍的学生,二年后可重新申请报读电大。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及学分替换。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意见前,学习中心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由省校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
对学生提出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意见前,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由中央电大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处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由学习中心送交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 学生若对省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校提出书面申诉。学生若对国家开放大学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国家开放大学提出书面申诉。省校或国家开放大学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听证后,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复查结论分两类,一是维持原处分决定,二是撤销处分决定,并在原宣布范围内公布。
学生若对省校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开放大学提出书面申诉。国家开放大学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从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省校及国家开放大学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三条 国家开放大学、省校、学习中心作出奖励、处分及撤消处分的决定,记入学生终身档案。
七、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在规定时间,依据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申请学籍异动之前,须在办理异动手续之前,与当地学习中心及时结清、缴纳相关费用。
八、申请及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达到学历证书颁发要求,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毕业要求包括:
1.毕业审核实行学分制。凡达到毕业规则要求的总学分、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合格、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即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毕业证书。
2.由学生本人提出毕业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毕业申请表 》(附件5)。
3.提供符合要求,经本人确认的毕业生电子照片。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证书由国家开放大学统一印制并颁发。学历证书基本内容包括: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专业、层次(专科、专科起点本科)、学制。
3.毕业时间:以通过教育部终审,生成电子注册号日期为准。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蓝底)照片并骑缝加盖国家开放大学钢印。
5.学校名称及印章,国家开放大学校长签名。
6.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注册证号)。
7.批准文号:(78)教工农字089号。
第二十八条 国家开放大学分别于每年春秋两季向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国家开放大学对已颁发的学历证书执行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的规定,每学期将颁发的毕业证书及毕业电子照片信息报教育部学信网备案。
第三十条 以国家开放大学名义毕业的学生颁发国家开放大学毕业证书上,加盖国家开放大学钢印、校长章、校章。
九、学位
第三十一条 国家开放大学专科起点本科学历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按照学位颁发专业的不同,由对应的学位授予高校或国家开放大学授予。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申请学位,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及国家开放大学与学位授予高校共同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或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 授予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须在申请毕业当季同时申请学位。由学生本人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附件6),经省校初审后,经国家开放大学复审、由学位授予高校终审;如国家开放大学颁发学位的专业,由国家开放大学终审。
第三十四条 未通过学位授予高校学位终审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十、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三十五条 国家开放大学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向省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办理毕业证明书申请表》(附表7),国家开放大学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合作高校颁发的学位证明书遗失或损坏,学位证明书由学位颁发高校出具。具体事宜按照学位授予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在籍证明
第三十七条 辽宁开放大学专、本科学历教育在籍学生可向 辽宁开放大学申请办理在籍证明,加盖辽宁开放大学公章。
十二、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规定中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省校教务处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及修订事宜。
附件:1.国家开放大学学生基本信息更动审批表
2.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自愿退学审批表
3.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
4.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5.国家开放大学学生毕业申请表
6.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审批表
7.国家开放大学办理毕业证明书审批表